【獎學金公告】教育部辦理 110 學年度波蘭政府獎學金甄選

教育部辦理110 學年度波蘭政府獎學金

一、獎學金提供單位:波蘭教育科學部國家學術交流總署

二、獎學金計畫說明:

  1. 波蘭教育科學部國家學術交流總署(簡稱教科部)與該部所轄公立大學合作設置本獎學金,續領獎學金生向教科部所轄公立大學申請免學費就讀波蘭語碩、博士學位學程,受獎新生赴教科部指定大學附設語言中心就讀波蘭語課程(含語言課、波蘭概論、歷史、地理、數學等科目),教科部則按月依在學事實核發受獎生獎學金。
  2. 倘受獎新生近 2 年內曾於教科部所轄公立大學附設語言中心研習波蘭語課程達 1 年以上且獲該部同意者,得直接申請就讀波蘭語碩、博士學位學 程,獎學金待遇比照續領獎學金生辦理,此類申請者宜先行聯繫擬就 讀學校申請免學費入學許可。

三、獎學金提供總名額:8名

四、獎學金提供:

  1. 波國補助(住宿費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1. 免學費。
    2. 獎學金:核發 1 學年獎學金(不含暑假期間 7-9 月);就讀博士學位學程者,每月 2,100 茲羅堤;就讀碩士學位學程者,每月1,500 茲羅堤;就讀波蘭語先修課程者,每月 1,700 茲羅堤。
  2. 本部(教育部)補助:
    1. 機票費:臺波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本獎學金每人以申請補助機票費乙次為限;未修滿 1 學年課程者,返程機票須自理,不予補助。
    2. 生活費:在波受獎研習期間每月生活費 100 美元, 1 次發給 1 學年 (當年 10 月至次年 6 月 );修滿 1 學年課程者,始得請領。

五、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3. 具下列語言能力條件之一者:
    • 曾於大專校院修習波蘭語課程 1 年以上並取得正式學分者;
    • 曾於大專校院修習英語課程 1 年以上且英語平均成績達 80 分者;
    • 取得「各項英檢與 CEFR 架構對照表」 (附件 1) B2 級所列任一機構之語言檢定證明。
  4. 獲獎後能具結保證於受獎期間不非法打工、 不 擔任與學生身分不符之 職務(務必遵守波蘭相關入出境及居留規定)。
  5. 未曾領取本獎學金。

六、參加甄選應繳交文件:申請資料請依序排列,於各頁面底端中央位置加註頁碼,1 式 5 份,每份以釘書針裝訂,請勿使用其他特殊裝訂方式。

  1. 報名表 (附件 2)
  2. 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 申請表(簽名處請親筆簽名,附件 3 )。
  3. 自傳及讀書計畫(含赴波蘭及預定就讀學校之學習動機)各乙篇(以波文或英文撰寫)。
  4. 個人經歷或傑出表現之說明或證明文件(無則免)。
  5. 大學英文畢業證書( 109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於 110 年 7 月前繳交)及英文歷年成績單。
  6. 符合資格之語言能力證明。
  7. 推薦函 1 封(以波文或英文撰寫)。

七、甄選作業流程:

  1. 初選:申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擇優推薦,每校最多 5 名,應繳文件於 110 年 3 月 20 日前備文函送本部。未經學校推薦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恕不退還。(靜宜大學校內申請截止日為 110年3月12日(五)17:00止)
  2. 複選: 110 年 4 月中旬前舉行面試,以面試成績決定最終人選;面試時使用語文為波蘭語、英語、中文;評分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 書面資料:包括自傳、波蘭簡介及讀書計畫、在學成績、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等,占 25 分。
    • 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國際禮儀等,占 25 分。
    • 言詞與表逹能力:包括思考與反應、言語表達、英語及波蘭語文能力、邏輯概念等,占 25 分。
    • 學識與時事見解:學識及時事的見解,占 25 分。
  3. 甄選結果: 110 年 5 月 15 日前,本部函知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及推薦學校。

八、補助費用申請流程:

  1. 機票:
    • 學生抵達波蘭 1 個月內,檢具簽署願遵守受獎期間不非法打工、不擔任與學生身分不符職務之具結書、領款收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及學生本人國內銀行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寄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請領臺灣至波蘭單程機票。
    • 結束研習返國 1 個月內, 檢具畢業證書或學業成績單、指導老師簽名之進修成績考核報告單、進修心得報告單、領款收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出境日期戳記頁等文件送本部請領波蘭至臺灣返程機票補助款。
  2. 生活費:
    • 學生於111 年 8 月檢具生活費領據、110 學年度在學證明、學生本人國內銀行帳戶封面影本、學生證影本及成績單等文件寄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請領生活費。
  3.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指導老師評語不佳者,返程機票須自理,本部不予核發。
  4. 機票購買價格應合理,申請者票價高於同時段同一航程者,本部將比照該時段同一航程一般行情價格發給。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獎學金期程:語言課程 1 學 年、碩士班 2 學 年、博士班 4 學 年。
  2. 受獎資格:
    • 通過本部甄選獲選送者應依波國通知在期限內於線上系統完成註冊,由教科部逕行分發修讀波蘭語課程之學校,並簽署受獎承諾書,按期繳納期中末學習報告。
    • 通過本部甄選獲選送者僅具本獎學金候選人資格,應於 110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教科部所轄公立大學核發之免學費入學許可(或語言中心入學許可)且獲教科部同意,始取得正式受獎資格。若未能於時限內取得免學費入學許可,或於波國規定到校註冊日期前因故不克抵達波蘭辦妥入學手續,即由備取生遞補。
    • 考量語文研習效益,且若波蘭當地疫情持續,至波國修習遠距線上課程,染疫風險較停留國內高,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本獎學金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3. 就讀語言:為推廣波蘭語及波蘭文化,教科部原則規定本獎學金受獎生以就讀波蘭語學位學程為主,未開放受獎生就讀英語授課學程,申請前請審慎思量。
  4. 合作學校:
    • 本獎學金 合作學校不含波蘭政府其餘部會管轄之大學 (例如,文化部所轄之 藝 術類大學非屬本獎學金適用範圍),學校列表: https://www.gov.pl/web/edukacja i nauka/uczelnie publiczne
      (Wykaz uczelni publicznych nadzorowanych przez Ministra właściwego ds. s zkolnictwa wyższego publiczne uczelnie akademickie )。
    • 請於申請表第 3 頁第 14 欄填妥完成波蘭語先修課程後 (即 111 學年度) 預定就讀學校系所、第 15 欄選填 g (other) 並敘明preparatory courses of Polish language 。
  5. 醫療保險:
    • 醫療保險:取得正式受獎資格者請預為辦妥涵蓋第 1 學年研習期間之歐盟申根醫療保險,並備妥英文保險證明,請詳參波蘭臺北辦事處波蘭簽證資訊。
  6. 申請入學:
    • 申請入學:受獎新生結束波蘭語課程後得以續領獎學金生身分,自行申請於 111 學年度赴合作學校免學費就讀波蘭語學位學程,行前務請依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規定辦妥高中及大學學歷英文文件證明 (倘持自行複印之影本送驗,該影本需由學校核章證明與正本無誤),並經波蘭臺北辦事處認證。
  7. 獎學金額度:
    • 獎學金額度:教科部保留增減本獎學金 額 度之權利,受獎生實領金額以該部核發金額為準。
  8. 本簡章未盡事宜,依教科部相關規定及 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外國學生暨學人獎助要點( Regulations of Exchange Programme for Students and Scientists as Part of B ilateral Cooperation Offer for Incoming Students and Scientists 辦理,倘遇解釋上歧異,以波文版之要點為準。

 

 

有興趣的同學請遞交申請件至靜宜大學國際處-國際交流組 (主顧樓R315)

靜宜大學校內申請截止日為 110年3月12日(五)17:00止

若有其他疑問請來信洽詢:Ms. June Yang: juneyang@gm.pu.edu.tw